- 乐山市开源木业有限公司诉成都市虹宇木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4)邛崃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乐山市开源木业有限公司
- 被告:成都市虹宇木业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3-21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虹宇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原告乐山市开源木业有限公司4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元由被告成都市虹宇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乐山市开源木业有限公司已经垫付,限被告成都市虹宇木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乐山市开源木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