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吉等诉金一满等婚姻家庭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民终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 原告:金吉,金蕾,章观庆,丁强
- 被告:金一满,金佳寿,陈娇娥,金尧坤、杨芳,金红军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2-3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金一满在900号案件及本案中,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金四军系其父亲,在亲子鉴定环节中,金一满也已穷尽鉴定手段,可以确认金一满与金佳寿来源于同一父系家族,金一满与金红军不存在亲子关系。本案已查明的身份情况为:金佳寿育有金红军、金四军二子。虽然上诉人提出来源于同一父系家族可能是其他亲属关系,而非祖孙关系,但上诉人对此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认为,金一满提供的上述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金一满系金四军的非婚生子。即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900号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了上诉人的民事权益,据此上诉人要求撤销900号案件判决书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金吉、金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