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兴龙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932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 原告:李兴龙
- 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新华西街证券营业部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04-16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兴龙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兴龙负担(已交纳)。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