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海山诉周跃平保证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氾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陈海山
- 被告:周跃平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4-12-1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周跃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海山担保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22.4%,从2013年2月7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2)被告周跃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海山担保本金12万元中未偿还本金32218.51元(见附页)及相应利息(以32218.51元为本金,年利率24%,从2014年3月9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920元,由原告陈海山负担920元,由被告周跃平负担3000元(此款已由原告代为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