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曲某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案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淄博博山富盈实业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富盈实业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6)博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2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国杰 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公司解散后,剩余财产如何分配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无疑,法律规定的原则是非常明确的。但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人提出了疑义。主要理由是:(1)本案涉及的富盈公司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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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6)博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刘某、杨某、张某(4人),淄博博山富盈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曲某、刘某1、李某、石某、孙某、岳某、宋某、田某、魏某、胡某、石某1、窦某、胡某1、李某1、沈某、王某1、张某1、巩某、丁某、赵某、李某2、于某、张某2(23人),淄博博山富盈实业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淄博博山富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五龙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国杰;审判员:孙勇;代理审判员:徐雪
6.审结时间:200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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