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睢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被告治安拘留虽违法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睢县148法律服务所

睢县公安局

睢县公安局法制室

睢县公安局河堤派出所

河南省睢县法律援助中心

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行终字第8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捍卫 单位: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1.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在证据法学上通常被分为三类,即优势证明标准、清楚而具有说服力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中,因案件性质不同,通常分别采用优势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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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07)睢行初字第16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商行终字第80号裁定书。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1954年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睢县。
委托代理人:袁美兰,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睢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男,睢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睢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某,睢县公安局河堤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张某1,男,1928年生,汉族,农民,文盲,住睢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蒋冰,河南省睢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晓明,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捍卫;审判员:陈孝亮王明礼。
二审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丽;审判员:许珍红;代理审判员:吴孝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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