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伤害案 刑事和解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青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振辉 单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政策要求,是长期以来困扰刑事法官的一项难题,本案的处理无疑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杨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但如简单地就案办案,难免使被害人一家陷入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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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21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青刑终字第66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员:韩海红、李雪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祁某,女,1970年11月30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蒙古族,住该县,农民。系被害人拉某3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李某,女,1939年1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土族,住该县,农民。系被害人拉某3之母。
诉讼代理人:鲁卧领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拉某,女,2000年5月13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藏族,住该县,学生。系被害人拉某3之女。
法定代理人:祁某,拉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拉某1,女,2007年4月10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藏族,住该县。系被害人拉某3之女。
法定代理人:祁某,系拉某1之母。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于青海省乐都县,藏族,初中文化,住该县,农民。2008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青;审判员:凌文远汪茹。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振辉;审判员:祁国庆;代理审判员:韩英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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