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不服吉首市国土管理局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 时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州行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文胜 单位:
本案关键是时效问题。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人吉首市国土管理局认为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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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1998)吉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州行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邵某,女,50岁,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系吉首市武陵居委会职工。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湘军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吉首市国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石某,该局纪检书记。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向泽勤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少勇;审判员:田健徐君。
二审法院: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连海;审判员:龙启军冷宁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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