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盗窃、诈骗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天童乡周夹岙村

鄞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鄞法刑字第2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楼豪伟 单位:
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是正确的。因为其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就明显地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被告人出于盗窃的犯罪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即趁被害人等熟睡之机,秘密窃取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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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鄞法刑字第223号
2.案由:被告人李某被控盗窃、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浙江省鄞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单安康。
被告人:李某,男,24岁,汉族,系浙江省宁波市鄞县天童乡周夹岙村农民。1991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和诈骗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升达鄞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志远;人民陪审员:石寅生童志荣
6.审结时间:199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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