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李某相邻权纠纷案
案由:
别除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红梅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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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1992)永民初字第5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198号。
2.案由:相邻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男,50岁,务农,现住永顺县。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50岁,职业、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一审):彭某,女,53岁,职业.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李继春。
二审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宗英;审判员:甘景生;代理审判员:孙红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1月3日(本案因调查事实多费了时日,致未能在法定审限期内结案,已依法办理了批准延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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