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福利装璜材料公司不服吉首市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州行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明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吉首市人民政府的(1994)22号文件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吉首市福利装璜材料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何谓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解释。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六条对“企业经营权”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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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州行初字第4号。
2.案由:不服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吉首市福利装璜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沈字湘谷成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龙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江某,该市副市长;汤志强,吉首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首市民族卷烟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赵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厂副厂长;张某,吉首市个体经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传龙;审判员:杨安寿;代理审判员:季国元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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