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盗窃案 “零口供”定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8)天刑初字第27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1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金洋 单位: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零口供”的问题。所谓“零口供”,是指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检察机关依据其他有效证据仍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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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8)天刑初字第270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敬。
被告人:刘某,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湖南省耒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仝洋,人民陪审员:包艳,人民陪审员:吴昕
6.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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