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不服江安县文化旅游风景区管理局没收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安县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

江安县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

江安县律师事务所

乡镇企业办公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1996)江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培西 单位:
本案在四川省尚属首例风景区行政诉讼案,社会影响较大,在审理中涉及如下问题:
1.被告景区管理局的没收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黎某的财产权。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蜀南竹海的管理,199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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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1996)江行初字第3号。
2.案由:不服没收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黎某,男,26岁,汉族,农民,住江安县。
委托代理人:邓治良,江安县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明清,江安县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安县文化旅游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明三江安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安县大井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乡乡镇企业办公室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霞明;审判员:钟小平向力
6.审结时间:19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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