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1996)星法温民初字第0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熊某,男,195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小文化,江西省星子县农民(养鸭专业户)。
被告:江西省星子县农牧局兽医总站(以下简称兽医总站)。
法定代表人:余某,站长。
诉讼代理人:成新生,江西省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丙申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申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代销部经理。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经发;审判员:唐甲生、万鹏。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我从兽医总站归宗饲料批发站购进江西丙申公司生产的809饲料喂鸭后,鸭子无故死亡3100只,要求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45280元。
2.被告兽医总站辩称:熊某死鸭是事实,但我是饲料销售者,且我在销售过程中,无过错责任,故赔偿与我无关。
3.被告江西丙申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的809饲料中“喹乙醇”含量达182m g/kg是事实,但不一定会引起鸭子中毒死亡。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无偿提供饲料扶持熊某养鸭。
(三)事实和证据
星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9月12日,原告熊某从被告兽医总站归宗饲料批发部购进被告丙申公司生产的809鸭用饲料用以喂肉鸭。鸭子食用该饲料两天后便出现死亡,继而成片死亡,死鸭时间持续了40多天,除去正常死亡,共计死鸭3100只。原告在死鸭期间,多方求医问药治鸭,均未见效果。1995年10月20日,原告诉来星子县人法院温泉人民法庭。法庭便于同月23日派员抽样后封存了饲料,24日送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检验结果表明,丙申809饲料中“喹乙醇”含量达182ppm,比《中华兽药典》中规定的标准高5至7倍。同时将死鸭送到江西省家禽防疫站进行了化验,化验结果证明,死鸭细菌培养未分离到致病菌,即鸭子是健康的,非因病死亡。另查丙申809鸭料成分配方中明白写着:“粘杆菌素的含量为2至20ppm”。根据江西省《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有关规定:“粘杆菌素”不在允许使用品种之列。被告丙申公司庭审中称“粘杆菌素”即为“硫酸粘杆菌素”。据农业部(1989)农(牧)字第1号文《关于公布首批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硫酸粘杆菌素”与“喹乙醇”属“禁忌配伍”,同时使用会使鸡鸭等食用后中毒死亡。原告熊某多次向被告索赔未果,遂向星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528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死鸭3100只,当地群众既不敢食用,又无法处理,弃之于村外小河中,造成群情激愤,纷纷来院、庭告诉。
2.法庭封存和送检的丙申809饲料(见丙申809饲料发货单,及两被告之间订购饲料协议书)。
3.江西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该产品喹乙醇含量不符合规定(25至35ppm),超标。
4.江西省家禽防疫站检验通知单,检验结果:经检验细菌培养未分离到致病菌。
5.被告丙申公司产品成分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饲料药物添加剂品种及使用规定的通知》、江西省农牧厅《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
6.原、被告的陈述及其他有关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被告丙申公司反悔后自制(微机打印)并诱得原告签字的调解书、撤诉书等无效文书。
(四)判案理由
1.确认丙申809饲料为不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应经严格往复多次试验,确认成功、无害后,经审批才能印制商标,进行生产,投入市场。本案丙申饲料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该饲料确属在试用中,甚至“禁忌配伍”之说,其技术人员都是从法官口里得知的。可见丙申公司只顾追求片面经济利益,不顾他人利益。
2.认定鸭死系食用丙申809饲料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协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及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之规定,造成本案鸭子死亡因素有三种:(1)自然环境不适宜养鸭;(2)喂养饲料中毒或配合喂养中毒;(3)鸭瘟。据调查,第一种因素在当地应当排除,鄱阳湖区养鸭条件得天独厚,所有养鸭户都是白天野外放养,夜加饲料催肥,结果凡投放丙申809饲料者都遭此恶果,未投放者则十分平安。第二、三种因素已经检验确认,鸭子非有病死亡,而系食用违反鸭饲料配伍禁忌的丙申809饲料所致。
3.赔偿直接责任应属第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之规定,兽医总站销售丙申公司产品,有合同约定由丙申公司提供合格产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商标、说明书等。经销手续由兽医总站饲料批发部先收款开票,再派汽车到丙申公司运回,交给养鸭户。也就是说兽医总站只收取手续费(即利润)。在经销过程中,兽医总站丙申饲料未开包,未调换,也未掺杂搭配其他饲料,且饲料未在批发部搁置使其失效、变质,故本案可以直接由丙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兽医总站负连带责任。
(五)定案结论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1996年3月13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丙申饲料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熊某经济损失3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被告江西省星子县农牧局兽医总站负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45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六)解说
1.本案对新产品投放市场未经严格检验,造成坑农害农结果进行了处理,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星子县及周边县1995年9月至10月,凡使用丙申809饲料喂鸭者都有程度不同的死鸭现象。鸭农说:“与外国老板打官司,我们胆怯,但法院为我们做了主。”该案审结后生产厂家自知理亏,向其他到公司投诉农户都分别进行了赔偿。丙申公司到泰国请来技术人员,对配方重新进行了调试,后来投入市场的饲料深受鸭户的欢迎。通过审结一案,带动一片,促进了生产,发展了养鸭事业。
2.通过本案的审理促进了生产厂家在产品进入市场前申请备案。农业部农牧发(1994)7号文《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凡生产加工目录中新创品种的饲料生产行业,需向省级兽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属双项监督,即对产品合格率和生产能力的监督。未经监督的厂家和产品是不能进入市场的。丙申809饲料系试制产品,其试验基地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却被转嫁给养鸭户承担,是极不道德的坑农行为。
3.丙申809饲料造成侵害结果,应由谁承担责任。本案两被告都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结果,但由于两被告之间有协议在先,且属直接进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允许直接追究生产者责任,而庭审中丙申公司也自愿承担全部责任,故可以判令由丙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兽医总站负连带责任。
4.本案当庭调解即达成协议,但由于丙申公司反悔,故以判决结案。丙申公司于1996年3月12日自制调解书和撤诉书,诓得原告签收,规避了法律,使该案无法审结,更难以进入执行程序。1996年3月13日星子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判决后,原、被告都能依照判决书执行。
(赵经发 万鹏)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7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263 - 26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