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不服铁岭供电公司郊区农电分公司电力罚款决定案
案由:
电力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行终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0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于树君 单位:
1.一审法院认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当是正确的。本案中,铁岭供电公司郊区农电分公司是铁岭市电业管理局的下属企业,只具有行政管理权,而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如果要对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由其主管机关即能够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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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1997)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行终字第28号。
2.案由:不服电力罚款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宋某,男,1972年12月27日生,满族,辽宁省铁岭县人,农民,住铁岭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戴顺初铁岭市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禄阶铁岭市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铁岭供电公司郊区农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马文利铁岭市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铁权;审判员:刘万俊张学宇。
二审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喜臣;审判员:高士忱;代理审判员:苗云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0日(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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