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辽宁新兴佳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电和风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第三人代为履行;承揽合同;连带责任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长明律师事务所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铁民二初字第000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魏庆华

赵国忠

李小莹

代理律师:

关平舒

韩世鹏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大金重工、被告新兴佳风力发电分别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国电和风直接给付大金重工货款216.5万元。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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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铁民二初字第00041号判决书
(二)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重工")
委托代理人:崔某,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平舒,辽宁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新兴佳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佳风力发电")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国电和风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和风")
委托代理人:韩世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庆华  审判员:赵国忠 代理审判员:李小莹
(六)审结时间: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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