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平县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责任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驻马店新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平县支公司办公室

驻马店新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1)西经初字第1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6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智原 单位:
此案在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之前,争议的主要焦点是2000年6月21日的两份保险费预收收据对未出具保险单的一份能否视为保险合同成立给予理赔。法院认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平县支公司虽然对其中的一份未签发保险单,也应当给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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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01)西经初字第192号。
2.案由:人身保险理赔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49年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李丙坤驻马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平县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西平县支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明驻马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唐敏
6.审结时间:20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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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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