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马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名誉权纠纷;举证责任;通知删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额敏县人民法院(2013)额民一初字第353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王相坤

法官解说
名誉,是指社会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碍、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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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额敏县人民法院(2013)额民一初字第353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马某1。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相坤,系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被告:邹某。
被告:汤某。
4、审级:一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额敏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斐民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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