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放火、故意伤害案 放火罪 故意伤害罪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1)临兰刑初字第413号
审理法官:

曹瑞琪

刘杰善

赵华

代理律师:

王伟

乔子瑞

王立娟

刘海军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还是意外事件?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可理解为,犯罪是危害社会、违反刑法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为1、社会危害性,即侵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2、刑事违法性,即...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1)临兰刑初字第413号
2、案由:放火罪、故意伤害罪。
3、诉讼当事人: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春蕾。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郇某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郇某1。
委托代理人:王伟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X),2011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放火罪被宣布逮捕。
辩护人:乔子瑞,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立娟,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2011年3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宣布逮捕。
辩护人:刘海军,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厉某,2011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宣布逮捕。
被告人:韩某,2011年3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宣布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瑞琪;人民陪审员:刘杰善、赵华
6、审结时间: 2011年7月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