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抢劫案 抢劫罪;多次抢劫;持枪抢劫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象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华

牟琳

宋铁玲

法官解说
1.抢劫罪概念的理解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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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象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永芳。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12月7日生于广西临桂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2007年1月22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犯盗窃罪,2007年8月17日被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2年10月2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华;人民陪审员:牟琳、宋铁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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