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1不服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登记造册;承包经营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孟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刘凤仙

吴玉超

谢文畅

代理律师:

姚俊峰

李伟宏

刘素荣

法官解说
案件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原告合法权益的认定。二是适用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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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孟行初字第3号。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
委托代理人姚俊峰 ,   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宏 ,   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孟村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
委托代理人戴某,孟村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
第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刘素荣 ,   孟村回族自治县兴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凤仙;审判员:吴玉超;人民陪审员:谢文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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