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量刑;精神病人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2011)科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谢海明

郑英

岳万明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方面没有问题。比较有意义的是量刑方面的考量。从犯罪事实看,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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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2011)科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伤害
(三)诉讼双方
1.公诉机关: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迎春。
2.被告人:张某1,2011年7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由绵阳市公安局科学城分局执行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海明;人民陪审员:郑英、岳万明。
(六)审结时间: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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