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精神病人;鉴定意见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2012)刑初字第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时祖义

陈魏娟

刘黎明

法官解说
鉴定的范围仅限于事实问题
那些问题需要鉴定?这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困扰司法人员。本案中遇到的问题就是有关鉴定的范围问题,鉴定机构是否有资格或权利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是本案要判断的一个核心问题。根据刑法第18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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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健琳。
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9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因涉嫌犯本案,于2012年1月6日被灌阳县文市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关押,2012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2月7日被逮捕。
监护人黄某,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农民,系被告人黄某之父(经本院通知未到庭)。
监护人胡某,女,1951年12月16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苗族,农民,系被告人黄某之母(经本院通知未到庭)。
指定辩护人蒋才雄,政府法律援助者,灌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祖义、代理审判员陈魏娟、人民审判员刘黎明。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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