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入户盗窃单处罚金案 盗窃罪;入户盗窃;犯罪数额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粮站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2)望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朱素兰

法官解说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盗窃罪是有入罪标准的,盗窃犯罪的金额必须达到1000元以上,或多次实施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盗窃罪,属结果犯。在此之前,人们都认为只要盗窃没达到一定数额,就不构成犯罪,一般只能给予治安处罚。然...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2)望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1950年12月28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市望花区古城子粮站退休职工,住抚顺市望花区。2011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素兰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