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单位行为;为单位谋取利益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抚望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当中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入股、发包营运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公诉机关主张,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罪名为非法吸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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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2011)抚望刑初字第62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控辨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金玉仁;检察员:籍亚东。
被告单位:抚顺永恒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住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表人修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辩护人赵卫星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助理审判员:赵湃(案件承办人);人民陪审员:金苹王冬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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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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