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刘某盗窃案 盗窃罪 秘密窃取 累犯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法院(2013)临铁刑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吴菲菲

法官解说
被告人高某、刘某经预谋后,先后三次进入临汾火车站及太原车辆段临汾运用车间客技库,共同盗窃客车底部电力连接线、充电线等铁路器材,总价值人民币9040.8元。后被告人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刘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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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法院(2013)临铁刑初字第3号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原告: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高某某、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吴菲菲
6、审结时间: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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