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等抢劫、敲诈勒索案 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共同犯罪、数罪并罚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1993)昌铁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志伟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的焦点在于对该麻醉抢劫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的情节严重,即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还是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问题。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控诉方的意见,判决蔡某、王某犯抢劫罪,情节严重而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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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1993)昌铁刑初字第20号判决书。
2.案由:蔡某等抢劫案,蔡某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俞志刚。
被告人:蔡某,男,23岁,满族,天津市人,工人。1992年12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浪江西省南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22岁,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无业人员。1992年12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桂林;审判员:胡志伟;代理审判员:杨桢
6.审结时间:199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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