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防卫过当 故意杀人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刑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周小青

冯美芬

蒋建生

代理律师:

唐保国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着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对事情的发生并没有明显过错,在受到多人围殴的过程中,其在用其他方法都无法避免自身受到极大损害的情况下,无奈用剪刀挥舞保护自己,并没有致他人重伤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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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华法刑初字第15号。
2.案由:故意伤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红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1,男。
诉讼代理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小青;审判员:冯美芬;人民陪审员:蒋建生。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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