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1盗窃、抢劫案 盗窃罪;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金伍

任发展

李军志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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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围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盗窃、抢劫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1,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月23日被抓获,同年1月24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张金伍、审判员任发展、人民陪审员李军志
6、 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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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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