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某私放在押人员案 犯罪故意
案由:
私放在押人员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海省泽库县公安局看守所

青海省汇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黄终裁字第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2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拉龙太 单位: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达某的行为是否是故意。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之所以让两罪犯回家治疗,是由于两罪犯患有传染性疾病,看守所条件有限所致,主观上没有放走两罪犯的故意;另一种意见认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被告人达某在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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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河刑初字第10号。
二审裁定书: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黄终裁字第01号。
2.案由:私放在押人员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达某,又名旦某,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藏族,青海省泽库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青海省泽库县公安局看守所看守员,住XX家属院。2003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萍青海省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瑞兵;审判员:仁青措;代理审判员:邓化仍。
二审法院: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仁青多杰;审判员:陆仲青辛云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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