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保元诉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苏市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塔经终字第74号
- 案由:保险合同案
- 原告:杨保元
- 被告: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苏市支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11-0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乌苏市人民法院(1999)乌经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人保公司给付被上诉人杨保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2698.70元、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金8160元,两项合计为10858.7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88元,由上诉人人保公司负担。
- 乌苏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苏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3)塔民二终字第88号
- 案由:保险合同案
-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三利实业有限公司
-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苏市支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3-06-3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1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