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兵诉杨运芸等股票侵权案
- 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筑法民二终字第60号
- 案由:股票侵权纠纷
- 原告:王兵
- 被告:杨运芸,吴学年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05-2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1997)乌法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
2.驳回王兵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王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