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诉廊坊市盈集金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借贷合同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廊经终字第117号
- 案由:借贷合同赔偿案
-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
- 被告:廊坊市盈集金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11-2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二审法院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廊坊市盈集金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当庭给付12万元赔偿金。
2.一审案件受理费7 33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 330元由廊坊市盈集公司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廊坊市盈集金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当庭向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给付12万元赔偿金。
- 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霸州市通用机械总厂等商业秘密侵权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廊经终字第145号
- 案由:商业秘密侵权案
- 原告:北京力美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霸州市通用机械总厂,北京欣耘印刷包装机械公司,北京欣耘广告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12-1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6年12月10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2.86元,由上诉人负担。
- 刘振英诉王连奎财产租赁合同租金、灭损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廊经终字第65号
- 案由:财产租赁合同租金、灭损案
- 原告:刘振英
- 被告:王连奎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12-25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定事实,依照法律规定,于1995年12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1995)固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荆东面粉厂财产租赁合同自1994年8月11日起终止履行。
3.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给付赔偿金22185.86元。
4.被上诉人负担5546.47元的财产损失额。
5.驳回刘振英要求王连奎给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82元,审计费各600元,上诉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747元,审计费各300元,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5元,审计费各300元。
- 河北省廊坊派皇制革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桑德环境技术发展公司污水处理工程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廊再经终字第4号
- 案由:污水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案
- 原告:廊坊派皇制革有限公司
- 被告:北京市桑德环境技术发展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04-29
- 定案结论:(七)再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如下裁定:
1.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
2.发回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 乌海市化工厂诉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泡花碱厂购销泡花碱质量及货款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1990)经判字第4号;
- 案由:购销合同质量及货款纠纷案
-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化工厂
- 被告: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泡花碱厂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0-12-15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根据认定的事实,于1990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95110元,现存被告处33吨不合格的固体泡花碱,除鉴定使用的1.5吨外,其余由原告自行处理;
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348.49元;
3.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85922.10元;
4.原告偿付被告逾期交货违约金48506.42元;
5.原告给付被垫付的货物保存费660元;
上述各项相抵,共计34630.03元,原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被告。
案件受理费3942元,原告负担788元,被告负担31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212元,鉴定费1400元,均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