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诉廊坊市盈集金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借贷合同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廊经终字第117号
- 案由:借贷合同赔偿案
-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
- 被告:廊坊市盈集金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11-2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二审法院在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廊坊市盈集金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向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当庭给付12万元赔偿金。
2.一审案件受理费7 33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 330元由廊坊市盈集公司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廊坊市盈集金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当庭向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廊坊嘉陵摩托车厂给付12万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