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原告是在帮工过程中因产品缺陷而遭受人身损害,原告起诉多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根据产品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厘清本案中的责任主体,然后是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来确定责任承担。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需要有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所谓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所谓缺陷,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人身伤害包括致人受伤、伤残以及致人死亡。财产损失不是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3、须有因果关系。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亦即产品缺陷是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产品缺陷的后果。确认该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一方面要证明缺陷产品被适用或被消费;另一方面证明使用或者消费该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同时,《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产品生产者、也可以选择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承担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在彼此之间进行追偿。如果是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这不属于产品责任问题。
(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产品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本案中确定责任主体是鞭炮的销售者,即被告郑某,通过归责原则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虽然被告郑某作为销售者没有过错,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被告郑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责任竞合
在产品责任中有时候会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当受害人为产品的购买者时,可以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受害人是产品的购买者时,受害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而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也可以基于侵权而主张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只能够主张侵权,因为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无法约束合同关系以外的当事人。同时,同样由于合同相对性的存在,基于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责任时,如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是同一主体,违约责任只能够向销售者主张,而不能向生产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