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案例
共检索到68个结果
65、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2)足法民初字第01698号 /

裁判要点: 近年来,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很多城市都开始大力引进或迅速发展起一批工厂制造业。但是由于行业操作不规范、安全意识淡薄、生产环境恶劣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很多企业都是属于手工业作坊形式,没有形成规模化、集成化。既没有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有的企业甚至根本就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人的劳动权益等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很多企业工人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本案发生的背景就是因为摩托车配件厂没有购买合格、正规的生产产品、且没有合理、正确、正规的安装设备才导致的安全事故。所以笔者认为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促使这些工厂走上正规化道路已经迫在眉睫。

66、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2014)腾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 /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不足伍百元的,为伍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可以看出立法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带有明显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这类惩罚性赔偿金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竟争。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常常会毁灭、伪造证据,或是相互推卸责任,消费者很难证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法院如何认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来维护司法的公正至关重要。本案中,采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方式来证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立法目的是要动员一切受欺诈的消费者同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在适用范围上如何判断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的立法目的,应当采用举证责任转换的技术,即不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经营者具有"故意",而是要求经营者就自己行为不具有"故意举证。需说明的是,仅对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要件的认定可以采用采用举证责任转换,而对其他要件或事实的认定不能采用举证责任转换,关于商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认定,原告具有举证责任,被告也有举证责任,难以判断的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本案中被告辩解对自己所销售的白酒系假冒商标专用权不明知,没有欺诈的故意,但对其销售的白酒均不知道生产者,只能确定部分白酒来源渠道的提供者,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及对自己销售的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的假酒不明知的证据,故被告并没有尽到对白酒的质量提供保障,建立进货检验、标识要求、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的义务。消费者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始终处于弱势一方,销售者的优势地位体检在对产品性能的专业认知、了解市场行情、掌握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特征,故在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赔偿,销售者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其体现的是保护消费者在权利救济时的劣势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以上判决。

67、

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 /

裁判要点: 本案原告是在帮工过程中因产品缺陷而遭受人身损害,原告起诉多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本案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根据产品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厘清本案中的责任主体,然后是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来确定责任承担。 (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都需要有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所谓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该法规定。所谓缺陷,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人身伤害包括致人受伤、伤残以及致人死亡。财产损失不是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3、须有因果关系。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亦即产品缺陷是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产品缺陷的后果。确认该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一方面要证明缺陷产品被适用或被消费;另一方面证明使用或者消费该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同时,《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受害人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产品生产者、也可以选择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承担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在彼此之间进行追偿。如果是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这不属于产品责任问题。 (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产品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本案中确定责任主体是鞭炮的销售者,即被告郑某,通过归责原则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虽然被告郑某作为销售者没有过错,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所以被告郑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责任竞合 在产品责任中有时候会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当受害人为产品的购买者时,可以产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受害人是产品的购买者时,受害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可以基于合同关系而主张违约责任;同时,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也可以基于侵权而主张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合同关系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只能够主张侵权,因为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无法约束合同关系以外的当事人。同时,同样由于合同相对性的存在,基于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责任时,如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是同一主体,违约责任只能够向销售者主张,而不能向生产者主张。

68、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

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而如何认定产品缺陷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问题。 一、何为"缺陷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是目前我国对产品缺陷认定普遍适用的法律。 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对于产品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仍然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本案中被告九道湾烟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由其公司生产的礼花无质量问题,而礼花燃放者株洲鑫瑞公司购买了由株洲烟花爆竹公司销售、九道湾烟花公司生产的49发"开门红礼炮"进行燃放,燃放过程并无操作过错。根据本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胡某的伤情进行的重新鉴定中明确可见原告的伤情与事发当天突然散开平射向周围的礼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推定49发"开门红礼炮"存在缺陷。 二、关于本案中缺陷产品的证明责任 有观点认为,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生产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消费者不用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就侵权之诉而言,原告一般应当就侵权行为、侵害结果、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产品责任纠纷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原告无须就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该就产品存在缺陷、受损事实、产品存在缺陷与造成受损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原告就产品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影响被告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也不影响法官在本案中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产品缺陷的存在。本案中,没有相关产品鉴定机构对"肇事产品"的鉴定结论,如何断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在此种情况下,就要依赖于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理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按照内心确信原则作出最终的断定。 本案中胡某被散开的礼花击中后受伤,原告作为本案的被侵权人,并不具备专业的知识,无法从专业技术水平上去证明,某件产品存在缺陷。该礼炮系被告九道湾烟花公司生产,被告九道湾烟花公司却无法举证证明造成原告受伤的礼炮没有质量问题,应认定为礼炮存在缺陷。而被告株洲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并无过错,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株洲鑫瑞科技有限公司在燃放礼花过程中未尽到礼花燃放的相关注意义务,因此被告九道湾烟花公司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页数 5/5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