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株洲鑫瑞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事故赔偿案 产品缺陷;赔偿责任;举证责任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湘武

曹阳

曾海燕

代理律师:

苏建

刘芳瑜

刘炜

邹铁庚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胡某伤后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以及三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而如何认定产品缺陷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问题。
一、何为"缺陷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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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
委托代理人苏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芳瑜,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株洲鑫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诉人)浏阳市九道湾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炜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株洲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来园村。
法定代表人季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邹铁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明华。
二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湘武;审判员:曹阳;代理审判员:曾海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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