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诉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园门诊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消费者”的界定 经营者欺诈的认定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08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闫科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基本事实较为清楚,但一、二审的裁判结果截然不同。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第一,“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第二,经营者欺诈应如何认定?
(1)“消费者”的法律规定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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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54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0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丛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冯某,男,1973年出生,自由职业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被上诉人):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潘家园门诊部(以下简称潘家园门诊部),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9号院。
负责人:莫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邓利强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杜某,男,1979年出生,潘家园门诊部主管,住北京市朝阳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王喆。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岭;审判员:孙建强;代理审判员:闫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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