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海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财产损害;请求权让渡;损害赔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民终字第150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晓波

李凤玲

刘建国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
1、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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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471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民终字第15078号判决书
(二)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三)当事人:
原告南曦光大电讯商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海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凤玲,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炜,人民陪审员:王国明、王连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德岭审判员:孙建强代理审判员:闫科
(六)审结日期: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8月2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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