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大金重工、被告新兴佳风力发电分别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国电和风直接给付大金重工货款216.5万元。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争议焦点为。 新兴佳风力发电与国电和风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新兴佳风力发电、大金重工及国电和风三者之间存在委托生产法律关系。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大金重工已经履行开具465.8万元全额增值税发票及开箱验收复印件的义务,新兴佳风力发电应当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新兴佳风力发电不能以国电和风未向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拒绝向大金重工履行付款义务。 国电和风工程管理部出具的后续付款说明,即代替新兴佳风力发电向大金重工付款,值得我们研究思考。后续付款说明涉及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问题。合议庭认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行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并没有实质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没有实际发生或者没全面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回到本案,无论该工程管理部是否受到国电和风总部授权,在国电和风作为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时,仍然由原合同债务人新兴佳风力发电向大金重工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故国电和风作为第三人对大金重工不承担给付货款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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