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在远洋运输业务中,集装箱运输与传统价杂货运输相比具有许多优势,以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已成为国际班轮航线上占有支配地位的运输方式。集装箱货物海上运输中,拼箱业务可能由货运代理人代托运人完成,也可能由无船承运人完成,而实践操作中,托运人往往将货运代理事宜、无船承运事宜同时委托于一个主体。此时,如何认定该同一主体在从事拼箱业务时的法律身份,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更没有相关的指导案例。因此有必要通过本案的审理,对拼箱行为人的身份认定做出一个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 一、拼箱货物的操作惯例 拼箱货(LCL)是指把去同一目的地不同货主的货物集中在一起而拼装如一个集装箱的货物。拼箱服务费(CFS Service Charges)是指承运人因提供货物的品性服务而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的费用。通常与运费一起计收。与CY/CY交接的货物相比,拼箱货物由于在风险,责任及服务等方面加重了承运人的负担,因而其相应的CFS/CFS或CFS/CY或CY/CFS运输条款下的费用也较高。CFS/CFS是指:拼箱货物海上运输过程中,无船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交付货物时止。 集装箱货运站(CFS)是指:集装箱运输中,接受船公司的委托,代办不足整箱的拼箱货的交接、装箱和拆箱等业务工作的业务部门。它可以代表船公司办理以下业务: 1.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2.检验货物的外表状况,验收货物,并签发场站收据,发现货物有异状时,在场站收据上做出相应的批注; 3.拼箱货的配箱、记载和装箱; 4.联系海关监装; 5.货物装箱后在箱门上施加铅封; 6.进口货物的拆箱、卸货、保管和交付; 7.办理各项单证的缮制、签发和流转; 8.向有关各方结算费用。 其实,通过上述几个术语行业解释不难看出,拼箱货物中的拼箱行为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委托集装箱货运站进行的业务行为,其属于无船承运人的责任。在行业操作惯例中,集装箱货运站是为拼箱货进行装箱和拆箱作业,并对这些货物进行贮存、防护和收发交接的作业场所,码头内俗称仓库,其实它与传统的仓库不同,是一个主要用于装、拆箱作业的场所,而不是主要用于报关货物的场所。集装箱货运站一般建于码头后方,侧面靠近码头外公路或铁路的区域,尽可能保证陆运车辆不必进出码头堆场,而直接进出货运站。 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或拆箱作业既可以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完成,也可以由船公司或他的代理人完成。前者称为堆场货物(CY cargo),后者称为货运站货物(CFS cargo)。在前者的情况下,货主或他的代理人将整箱货物装箱,在集装箱堆场交接的是整箱货物。而后者则是在货物零星、不足整箱时,货物将不足整箱的货物送交货运站,由作为船公司代理人的货运站拼箱。三、相关的立法现状: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了托运人的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的上述规定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于拼箱货这种具体的操作行为还需要通过更加针对性的立法进行分析。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生的纠纷"属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本案的被告也是主张由于此条的规定,拼箱行为属于货运代理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实本案被告的这种理解是存在偏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款第(7)项规定,"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属于"无船承运业务",因此不能想当然认为"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仅属于货运代理行为。 四、本案对拼箱行为人身份认定的分析: 首先,本案中,按照《协议书》约定,原、被告之间既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又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约定是:被告向原告签发正本提单,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费及其他产生的额外费用。关于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约定是: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提供订舱、报关服务,但并未约定集装箱装拆箱等其他货运代理服务。 其次,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单证,在被告向原告签署的三份电放提单中均记载:原告为托运人;被告为无船承运人;货物运输方式为CFS/CFS,即拼箱货物海上运输过程中,无船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集装箱场站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集装箱场站交付货物时止。另,提单中还载明了拼箱服务费,可以认定在集装箱场站进行拼箱服务的费用记载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单证上。除非,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明确约定货物的装拆箱作业由托运人负责,否则,无船承运人应对装拆箱时的过错承担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无船承运人约定,原告作为托运人承担装拆箱作业的责任;更未证明其委托被告作为其代理从事装拆箱作业,由此,被告只能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对装拆箱时的过错承担责任。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款第(7)项规定,无船承运业务包括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再次明确被告可以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综上,该案主要通过:"1、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行为;2、提单记载运输方式为CFS/CFS;3、提单上有拼箱服务费的约定"来认定拼箱行为系无船承运人行为,对于由于拼箱行为造成损失的起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一年。 六、相关案件审理建议 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第一步:应该确认货物是否是以整个集装箱交付给承运人,主要通过提单上记载的是否"运输方式为CFS/CFS",最好提单正面还有"拼箱服务费的约定",若提单上有上述记载则视为拼箱货物运输;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作为辅助证据来判定拼箱行为人的主体身份。第二步:确定是拼箱货物运输则可以适用本案确定的原则,无船承运人在进行拼箱货物运输时,拼箱行为视为承运人行为,应该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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