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天津隆生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集装箱货物海上运输 拼箱业务 无船承运人 过错责任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民四终字第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高廷凯

王红

柳李莉

法官解说
在远洋运输业务中,集装箱运输与传统价杂货运输相比具有许多优势,以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已成为国际班轮航线上占有支配地位的运输方式。集装箱货物海上运输中,拼箱业务可能由货运代理人代托运人完成,也可能由无船承运人完成,而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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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8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民四终字第53号判决书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林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377号。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廷凯,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丽丽,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天津隆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赛顿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简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李莉,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审判人员:助理审判员:张颉。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耿小宁;审判员:赵清泉;代理审判员:张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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