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德州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产品责任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庞爱民 单位: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涉及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归责原则上主要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也就是说,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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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06)民一初字第45号。
2.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人:姜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委托代理人: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德州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1,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庞爱民
6.审结时间:200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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