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北京金丹隆种子有限公司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 假种子致损的责任认定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76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一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种子质量的好坏是关乎农民能否增收、农业能否发展的重要因素。买到假种子,往往使农民一年的辛勤汗水付诸东流。正所谓“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假种子给农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秩序。随着假种子坑农、害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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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0161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7677号。
2.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继刚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金丹隆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马某,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东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代理人:刘永效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一;人民陪审员:章冠雄吴国洋。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保河;审判员:潘克长;代理审判员:邓青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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