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吴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78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保河

王云安

陈广辉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因事故受伤后被告保险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原告因此次事故导致的二次手术及休息期间能否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误工费;如果可以主张,标准是多少。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就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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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27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7841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被上诉人)。
被告:吴某(被上诉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上诉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雷小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保河;审判员:王云安;代理审判员:陈广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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