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龙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诉北京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尹各庄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案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41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保河

王云安

陈广辉

法官解说
本案中,抛开二审法院裁驳的理由即原告的适格性不提,本案的另一个实体性的法律问题是该公路的建造者是否对公路享有物权以及是否有权要求土地出租人被告村委会及公路占用人被告海港房地产公司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的观点是海港房地产公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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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486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3417号裁定书。
2.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金龙华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
被告:北京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尹各庄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审判员:张连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保河;审判员:王云安;代理审判员:陈广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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