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诉申某1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家事代理权的范围限制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中学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合成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燕化接待中心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12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保河

王云安

陈广辉

法官解说
本案虽属所有权确认纠纷,但涉及的是婚姻法中夫妻家事代理权的法律问题。
一、 家事代理权的法律内含。
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首次涉及到日常家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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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0939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71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1,女,1940年12月17日出生,退休人员。
被告(上诉人)申某1,男,199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风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申某2(申某1之父),1968年6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合成橡塑新材料有限公司市场经理。
法定代理人张某(申某1之母),1971年5月21日出生,北京燕化接待中心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白玉环(独任审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保河;审判员王云安;代理审判员陈广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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