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诉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4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保河

王云安

陈广辉

法官解说
本案基本事实较为清楚,但一、二审的裁判结果截然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二审法院对于事实的细节确认的更为清晰,在此基础上对安全保障义务缺位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认定更为契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此外,在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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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677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6464号判决书。
2.案由
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1,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粮油机械厂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上诉人)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媛;人民陪审员:王国明;人民陪审员:王连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保河;审判员:王云安;代理审判员:陈广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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