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北京世纪鑫机械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用人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020号
审理法官:

刘宝河

王云安

陈广辉

代理律师:

郑建业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因北京世纪鑫机械厂原因致使李某1受伤后无法通过工伤认定途径获得赔偿时,李某1能否要求北京世纪鑫机械厂承担民事责任,即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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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81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020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郑建业,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义,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世纪鑫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立库;代理审判员:曲爽;人民陪审员:崔长林。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宝河;审判员:王云安;代理审判员:陈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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