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金库智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北京恒明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辽宁分公司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第048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玲 单位:
本案中,原告兼反诉被告杨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录音磁带作为证据,该份录音系其未经被告兼反诉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录制的。该份录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证明效力,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和定案的关键。杨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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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2)朝民初字第23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民终第04835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杨某,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库智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分析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代理人:杜娟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恒明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诉讼代理人:姜某,女,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辽宁分公司高级工艺美术设计师,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诉讼代理人:李荣农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罗淼。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克长;代理审判员:刘保河黄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2年3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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