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与孙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 事故认定书;民事证据;采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318号
审理法官:

时霈

潘克长

江慕南

代理律师:

刘武传

廖晓阳

法官解说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公安机关以简易程序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其中一方对责任认定不服,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法院能否以责任认定作为定案的依据?
要理清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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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07286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4318号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倪某(被上诉人),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武传北京市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上诉人),女,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廖晓阳,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毕某,总经理。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陆宋宁。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霈;审判员:潘克长;代理审判员:江慕南。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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